各地应对新冠疫情支持企业共渡难关相关政策全文汇总(四)

2020-02-07

为了积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打赢疫情防控攻坚战,支持企业保经营、稳发展,各级政府都纷纷出台了相关政策,帮助企业共渡难关。为了方便网安企业了解知悉相关政策,中国网络安全产业联盟对相关政策文件全文进行了梳理汇总,以便大家查阅。中国网络安全产业联盟与您一起众志成城、共克时艰!


本期分享:江西、山东、宁波、丽水


来源:江西省人民政府

关于有效应对疫情稳定经济增长20条政策措施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在全力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的同时,着力促进全省经济平稳增长,现提出以下政策措施:

一、加强对疫情防控物资和生活必需品生产企业的扶持

1.支持全国性商业银行、国家开发银行、农业发展银行、进出口银行等在赣分支机构加大服务对接力度,全力满足疫情防控融资需求。实行疫情防控重点企业融资白名单制,支持江西银行、九江银行和进贤农商行利用专项再贷款为企业提供优惠利率信贷支持,最高不得超过最近公布的一年期LPR减100个基点。(省金融监管局、人行南昌中心支行牵头,江西银保监局、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发展改革委等配合)

2.对2020年新增的全省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专项再贷款,在人民银行专项再贷款支持金融机构提供优惠利率信贷、中央财政按人民银行再贷款利率的50%给予贴息的基础上,省财政统筹资金再给予25%的贴息支持,贴息期限不超过1年。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给予稳岗补贴和创业担保贷款支持。对在疫情防控、生活必需品保供稳价工作中主动让利的重点企业和商户,各地可从价格调节基金或其他可用财力中给予一定补助,在项目安排等扶持政策上给予倾斜。(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人行南昌中心支行,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赣江新区管委会配合)

3.积极帮助疫情防控重点物资和生活必需品生产企业复工复产,安排专人进行“一对一”蹲点帮扶,协调解决设备、原辅料、人工、资金、运输及用能等实际困难。对扩大疫情防控重点物资产能的企业,经主管部门同意后,可先扩产再补办相关审批手续。疫情防控重点物资生产企业扩大产能、改造生产线发生的实际投入,纳入省级企业技术改造项目支持。(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健康委、省财政厅等配合)

4.全省药品补充申请、再注册收费标准和二类医疗器械首次注册、变更注册、延续注册收费标准降低30%。(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财政厅、省市场监管局等配合)

5.严格落实“一断三不断”要求,稳妥处置未经批准擅自设卡拦截、断路阻碍交通等行为,确保疫情防控物资和必要的生产生活物资运输通畅。简化绿色通道查验手续和程序。对于疫情防控应急物资、由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应急指挥部或有关成员单位统一调拨转运的重要生活物资等保障车辆,疫情期间免除高速公路通行费用。(省交通运输厅、省公安厅牵头,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赣江新区管委会配合)

二、扶持实体企业渡难关

6.对承租国有资产类生产经营用房的企业,1个月房租免收、2个月租金减半。对租用其他经营用房的,鼓励业主为租户减免租金,具体由双方协商解决。对在疫情期间为承租的中小企业减免租金的创业园、科技企业孵化器、创业孵化基地等各类载体,优先予以政策扶持。(省财政厅、省国资委牵头,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科技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赣江新区管委会配合)

7.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物流运输、文化旅游等行业企业和未能及时充分复工的工业企业,及时辅导落实好小微企业普惠性减税等政策。对因疫情原因导致企业发生重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重大影响,纳税确有困难的,依法予以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省税务局牵头,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赣江新区管委会配合)

8.对按月申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将2020年2月份的法定申报纳税期限延长至2月24日;在申报纳税期限延长后,办理仍有困难的,可依法申请进一步延期,延期期间不征收滞纳金。纳税人受疫情影响确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还可依法申请办理延期缴纳税款,最长不超过3个月。(省税务局牵头)

9.加大对企业的金融支持,确保2020年企业信贷余额不低于2019年同期余额。鼓励金融机构适当下调贷款利率,增加信用贷款和中长期贷款额度。引导中小微企业通过江西省小微客户融资服务平台、一站式金融综合服务平台申请贷款。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物流运输、文化旅游、“三农”领域等行业,以及有发展前景但受疫情影响暂时受困的企业,金融机构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对到期还款困难的企业,应予以展期或续贷。(省金融监管局牵头,人行南昌中心支行、江西银保监局等配合)

10.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要加强与银行机构合作,针对受疫情影响严重行业和疫情防控行业定制担保产品,对因疫情暂遇困难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取消反担保抵质押要求,降低担保费。对受疫情影响严重地区的融资担保机构,省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及各设区市再担保机构减半收取再担保费。(省金融监管局牵头,人行南昌中心支行、江西银保监局,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赣江新区管委会配合)

11.充分发挥国有大中型企业的中坚作用,依法依规在货款回收、原材料供应、项目发包等方面,加大对产业链上中小企业的支持,确保产业链运行平稳。(省国资委牵头,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赣江新区管委会配合)

三、以扩投资为重点稳需求

12.积极推广不见面招商,充分利用赣服通、政务网、公众号等平台,高频次、高精度、大范围进行招商引资项目推介。对成熟且有签约意向的项目,要加强网上对接、洽谈力度,确保尽快签约。对已签约项目,要全力做好项目的立项、开工、投产全过程服务,确保项目尽快落地。(省商务厅牵头,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赣江新区管委会配合)

13.充分发挥全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作用,全面推广网上收件、网上审批和网上出件。对按规定确需提交纸质材料原件的,除特殊情况外,由项目单位通过在线平台或电子邮件提供电子材料后先行办理;项目单位应对提供的电子材料真实性负责,待疫情结束后补交纸质材料原件。(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水利厅,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赣江新区管委会配合)。

14.将省重点工程建设单位人员疫情防控、生活物资保障、施工物资供应等工作纳入地方保供范围,切实协调解决项目建设涉及的市政配套、水电接入、资金落实等问题。对项目建设中确因受疫情影响或疫情防控工作需要不能按时履行合同的,允许合理延后合同执行期限,不作违约处理。(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直有关部门,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赣江新区管委会配合)

15.对确因受疫情影响不能及时复产履约的外贸企业,指导企业向国家有关部门申请“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不可抗力事实证明”,及时帮助企业最大限度减小损失。设立进出口商品绿色通道,确保进出口商品快速通关。鼓励中国信保江西分公司为因疫情遇到困难的出口企业提供风险保障、保单融资等服务。(省商务厅、南昌海关牵头)

16.支持传统商贸主体电商化、数字化改造升级,积极培育网络诊疗、在线办公、在线教育、线上文化娱乐、影视及智能家居等新兴消费业态和消费热点,繁荣“宅经济”。大力实施“互联网 ”农产品出村进城工程,加快城乡商品要素流动。(省商务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卫生健康委、省文化和旅游厅、省教育厅、省农业农村厅等配合)

四、加大企业稳岗和就业促进力度

17.鼓励受疫情影响企业与职工协商采取调整薪酬(生活费)、轮岗轮休、缩短工时、待岗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可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返还标准按上年度6个月的统筹地月人均失业保险金和企业上年度月均参保职工人数确定。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列支。(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牵头)

18.对受疫情影响的企业、灵活就业人员和城乡居民,未能按时办理社会保险缴费业务的,可延长至疫情解除后补办。逾期缴纳社会保险费期间,免收滞纳金,不影响个人权益。相关补办手续在疫情解除后三个月内完成。(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省医保局、省财政厅等配合)

19.对已发放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受疫情影响还款出现困难的,可向贷款银行申请展期还款,展期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年,省财政继续给予贴息支持;对受疫情影响未能按时完成展期手续的,免于信用惩戒。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个人和小微企业,各有关部门要在其申请创业担保贷款时优先给予支持。(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省财政厅、省金融监管局、人行南昌中心支行、省发展改革委等配合)

20.密切关注全省农民工、应届毕业生等重点群体就业状况和省内外用工需求,充分发挥人力资源市场网络平台作用,及时发布就业信息、企业开复工信息,开展网上招聘。建立返乡务工人员滞留省内就业应对机制,促进与用工企业精准对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赣江新区管委会配合)




来源:山东省人民政府

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支持

中小企业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鲁政办发〔2020〕4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疫情防控的决策部署,支持中小企业积极应对疫情影响,实现平稳健康发展,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强化金融支持

1.加大信贷支持力度。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行业企业,要灵活运用无还本续贷、应急转贷等措施,支持相关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稳定授信,银行机构要对其到期贷款予以展期或续贷。对受疫情影响、授信到期还款确有困难的中小微企业,银行机构和地方金融组织要通过适当降低利率、减免逾期利息、调整还款期限和方式,帮助企业渡过难关,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2020年,省内各银行机构对小微企业贷款余额和新增贷款规模不得低于去年同期水平。(山东银保监局、人民银行济南分行、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分工负责)

2.降低信贷融资成本。银行机构要压降成本费率,通过实行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内部资金转移定价优惠、减免手续费等方式,确保小微企业融资成本同比下降,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综合融资成本低于去年同期0.5个百分点。银行机构要优化业务流程,开辟服务绿色通道,加大线上业务办理力度,简化授信申请材料,压缩授信审批时间,及时为企业提供优质快捷高效的金融服务。(山东银保监局、人民银行济南分行、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分工负责)

3.降低企业担保费率。省投融资担保集团将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对小微企业客户疫情防控流动资金贷款(不超过1000万元)担保业务,全部纳入再担保分险范围。降低对疫情防控相关小微企业的融资担保费率,省投融资担保集团对合作担保机构在疫情期间办理符合备案条件的小微企业担保项目,减按50%收取再担保费。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行业企业,积极与合作金融机构协商给予续保。(山东银保监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分工负责,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落实)

4.加强应急转贷基金使用。中小企业应急转贷基金使用期限,确有需要的,单笔业务可延长至15天。开通应急转贷服务受理绿色通道(申请电话:400-651-0531,网上申请入口:http://www.smesd.com.cn),积极协调银行缩短贷款审批时间。实行转贷费用优惠费率,通过省转贷平台和市县转贷机构共同让利,中小企业应急转贷费率由每日0.1%降低至0.08%以下。(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牵头)

5.实施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贷款财政贴息。对国家确定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2020年新增的企业贷款,中央财政已按人民银行再贷款利率50%给予贴息;对省确定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省财政按人民银行再贷款利率50%给予贴息,贴息期限不超过1年。(省财政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配合)

6.实施贷款风险补偿政策。在疫情期间,金融机构向小微企业发放的流动资金贷款和技术改造类项目贷款(单户企业贷款余额不超过1000万元),确认为不良部分的,省级风险补偿资金按照贷款本金的30%给予补偿。对无还本续贷政策落实成效明显的金融机构,省财政给予奖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牵头,省财政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山东银保监局配合)

二、减轻税费负担

7.减免相关税费。因疫情影响遭受重大损失,纳税人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确有困难的,经税务机关核准,减征或者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省税务局牵头)

8.延期缴纳税款。纳税人因疫情影响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有权税务机关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最长不超过3个月。(省税务局牵头)

9.缓缴社会保险费。对受疫情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确实无力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中小企业,按规定经批准后,可缓缴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费,缓缴期最长6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职工可按规定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缓缴期满后,企业足额补缴缓缴的社会保险费,不影响参保人员个人权益。(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省财政厅配合)

三、降低运营成本

10.减免中小企业房租。对承租国有企业经营性房产的中小企业,可以减免或减半征收1-3个月的房租;对存在资金支付困难的中小企业,可以延期收取租金,具体收取期限由双方协商确定。对租用其他经营用房的,鼓励业主(房东)为租户减免租金,参照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减免,具体由双方协商解决。(省国资委牵头)

11.延长合同履行期限。对已与国有企业签订合同的中小企业,确因疫情影响,无法按时履行合同义务的,可以适当延长合同履行期限,具体延长期限由双方协商后重新确定。国有企业要严格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关于清理拖欠中小企业民营企业账款工作要求,按照合同约定按时足额支付相关款项,不得形成新增逾期拖欠。(省国资委牵头,省工业和信息化厅配合)

12.增设创业孵化基地、园区运营补贴。对在疫情期间为承租的中小企业减免租金的省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示范园区,给予最长3个月的运营补贴,补贴标准为减免租金总额的30%,最高50万元,所需资金从省级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中列支。各市可制定市级创业孵化基地、园区运营补贴办法。(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省财政厅、省科技厅配合)

13.加大创业担保贷款扶持力度。加大对疫情防控重点物资、群众生活保障物资生产小微企业和创业者创业担保贷款扶持力度。创办企业及各类合伙创业或组织起来共同创业,且合伙人、组织成员均符合借款人条件的,按照每个创业企业借款人最多不超过(含)3名合伙人,每人最高不超过15万元,可申请不超过45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小微企业可申请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省财政厅、省科技厅配合)

14.缓解企业用能成本压力。对中小企业生产经营所需的用电、用气、用水等,实行“欠费不停供”措施;疫情结束后3个月内,由企业补缴缓缴的各项费用。(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住房城乡建设厅配合)

15.降低企业物流成本。对疫情防控应急物资、重要生产生活物资实施绿色通道政策,优先保障绿色通道车辆快速通行。对因物流运输等原因导致大宗干散货和油品不能及时疏运的,在港口原有免费堆存期基础上,再延长30天的免费堆存。(省交通运输厅牵头)

四、加大稳岗力度

16.支持企业不裁员少裁员。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可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对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返还标准可按6个月的当地月人均失业保险金和参保职工人数确定。将失业保险金标准上调至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90%。(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省财政厅配合)

17.阶段性延长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期限。对受疫情影响坚持不裁员且正常发放工资的中小企业,其正在享受的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本意见到期后,可阶段性延长至2020年6月30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省财政厅配合)

18.稳定企业劳动关系。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与职工集体协商,采取协商薪酬、调整工时、轮岗轮休、在岗培训等措施,保留劳动关系。(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

19.重点支持面向中小企业的公共就业服务。对各类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和民办职业中介机构,介绍技能型人才和职业院校、技工院校、高校毕业生到本省中小企业就业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经审核确认后,市、县级财政可适当给予职业介绍补贴。(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

20.优化补贴办理流程。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受理受疫情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的中小企业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和在职培训补贴的申请,经审核符合条件的,优先予以批准。(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

以上政策措施适用于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四部门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确定的中小企业,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暂定3个月。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0年2月4日




来源:宁波发布

宁波市关于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帮扶中小企业共渡难关的十八条意见

一、加大社保政策支持力度遇到暂时性困难的企业,临时性下浮社会保险费率,下浮标准相当于企业应缴纳社会保险费单位缴费部分的2个月额度。继续对近3年新上规模小微企业临时性下浮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1个月单位缴费比例。

二、加大援企稳岗力度对于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可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50%。延长实施困难企业稳岗返还政策。

三、降低企业融资成本鼓励市内银行法人机构按照总规模100亿元额度为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企业贷款减免3个月利息,南户最高可享受100万元贷款免3个月利息的优惠。鼓励市内银行分支机构,对疫情影响较大的企业给予减免息优惠。

四、发挥政策性银行作用落实首批50亿元规模的紧急融资额度。国开行承担30亿元、进出口银行承担15亿元、农业发展银行承担5亿元。对于防疫产品应急需求,给予专项优惠利率支持,确保贷款利率低于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水平,纳入市经信局等相关部门重点企业名单的,在此基础上室少再低30%,贷款利率在3%以下。

五、加大信贷支持力度各银行金融机构确保2020年小微企业、制造业和民营企业新增贷款不低于去年同期水平。市内银行法人机构对2020年4月30日前到期小微企业贷款可实行无还本续贷,续贷期限3个月。

六、调减税收定额对现定额超过起征点的定期定额纳税人,确因疫情影响实际营业额的,可依法办理定额调整。

七、优化出口退(免)税服务外贸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出口退(免)税的,在收齐退(免)税凭证及相关电子信息后,即可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未在规定期限内收汇或者办理不能收汇手续的,在收汇或者办理不能收汇手续后,即可申报办理退(免)税。

八、允许企业延期交纳税款将2月份纳税申报期限延长至2月24日,对因疫情影响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的企业,由企业申请,依法办理延期申报。对未能及时复工复产的企业,符合延期缴纳税款条件的,准予延期缴纳税款,最长不超过3个月。对确因疫情影响而不能按时纳税申报的,不予行政处罚。

九、减免中小企业房租对承租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的中小企业,免收2个月房租。对在疫情期间为承租的小微企业减免租金的小微园、创业园、孵化器、创业基地等各类载体,优先予以政策扶持。

十、加强重点企业财政补助对宁波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物资生产企业扩大产能支持防疫工作技术改造项目,市级财政按照其投入给予不超过20%、最高30000万元的补助。对列入宁波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物资应急储备计划的生产企业,市级财政按照成本费用和一定的利润率给予产品购置。

十一、实施企业贷款财政贴息对2020年我市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新增贷款按人民银行再贷款利率的50%给予财政贴息,贴息期限不超过1年。

十二、加强创业担保贷款支持对已发放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患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可向贷款银行申请展期还款,展期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年,财政部门继续给予贴息支持。

十三、降低企业保险费用保险机构要主动降低费率,6月底前对城乡小额贷款保证保险、建设工程综合保险、进口关税保证保险等险种的平均费率同比下降20%以上。如出口企业资金困难,适当延后保费缴纳时间,最长不超过3个月。

十四、发挥地方金融组织作用6月底前,两家市级政府性融资担保公司全额免除受疫情影响严重的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担保费,对其他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减半收取担保费,市政府性融资担保公司免收区县市塔作担保公司再担保费。区县(市)政府性融资担保公司和纳入再担保体系的民营融资担保公司要将相关减免优惠传导至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并在此基础上主动减免相关费用。宁波股权交易中心免收小微企业2020年度挂牌服务费、托管登记服务费、开户服务费和交易过户费。其他地方金融组织应当主动减免、降低收取疫情防控期间存续业务和新发生业务的费用;对于受疫情影响不能按时还款的客户,应给予一定延期,不收取延期费用、不作为逾期业务处理。

十五、加大外贸企业参展补助力度对我市外贸企业已支付境外展会展位费,因为疫情被迫放弃参展的,在兑现境外重点展会参展扶持政策时,展位费继续给予补助。

十六、加大信保支持力度鼓励企业通过加保出运前保险规避买方违约风险,市本级对出运前保险保费扶持比例提高到50%。加快信保理赔进度,简化相关手续,对受胶倩影响的相关案件,信用保险机构的定损核赔时间缩短到2个月以内。

十七,加大涉外法律援助力度建立不可抗力事实性证明办理便捷通道,受理即办。对受疫情的影响,导致无法如期履行或不能履行国际贸易合同的企业,鼓励向有关机构申请办理与不可抗力相关的事实性证明。

十八、优化政务服务深化“最多跑一次”改革,不断优化企业办事流程,主动做好服务。深入推进“三服务”活动,及时协调解决企业复工中交通、防控、物资保障、原材料供应等方面碰到的问题。保障企业有序经营。

宁波市人民政府

2020年2月4日




来源:丽水市人民政府

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应对疫情支持企业健康发展的十八条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指示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关于疫情防控的决策部署要求,全力支持企业健康发展,促进经济社会平稳有序运行,在全面执行国家和省各项稳企扶企政策措施的同时,结合丽水实际,特制订如下意见。

一、支持对象受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影响,且生产经营遇到困难的企业和参与防疫物资生产的相关企业。

二、强化稳企惠企力度

1.加大金融支持力度。加大企业信贷投放,对受疫情影响经营暂时出现困难但有发展前景的企业不抽贷、不断贷、不压贷,减轻企业还款和转贷压力,主动给予展期、续贷或适当延期还款,确保2020年普惠型小微贷款余额同比增速不低于各项贷款增速。支持银行机构在原有贷款利率水平上下浮10%以上,确保2020年企业融资成本不高于2019年同期融资成本。强化政策性融资担保增信作用,对缺少抵质押物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和受疫情影响严重企业给予信用担保。2020年底前,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担保费率在现行费率基础上减半,优惠部分由当地财政补贴。加大财政贴息支持,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2020年新增的贷款,按人行再贷款利率的50%给予贴息,期限不超过1年,单户累计不超过200万元。对受疫情影响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可展期一年,继续享受财政贴息支持。拓展余值抵押贷款,推广电子渠道预约开户服务和网上征信查询服务,对受疫情影响的信贷征信记录,符合中国人民银行有关信贷征信记录条件的,经认定后可不作逾期记录。开通疫情保险理赔绿色通道。(责任单位:市金融办、人行丽水市中心支行、丽水银保监分局、市财政局、市经信局、市发改委、市自然资源局,以下均需县<市、区>政府、丽水开发区管委会根据当地实际落实,不再重复列出)

2.加大税费支持力度。延期缴纳税款。因疫情原因,对办理税款申报困难的企业,由企业申请,依法办理延期申报;对确有特殊困难而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企业,由企业申请,依法办理延期缴纳税款,最长不超过三个月。减免“房土”两税。受疫情影响,对导致企业发生重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重大影响,2020年12月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申报期前,可依法申请困难减免。(责任单位:市税务局)

缓缴社会保险费。对受疫情影响,面临暂时生产经营困难,确实无力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可申请缓缴企业缴纳部分的社会保险费,缓缴期最长不超过六个月。用人单位逾期办理职工参保业务的,允许在疫情解除后办理补办手续,不影响参保人员个人权益。(责任单位:市人力社保局、市税务局、市医保局)

优化用电服务。对因疫情原因不能正常生产的企业,供电公司可为其提供电力暂停、续停服务,并免收基本电费。(责任单位:丽水电业局)

3.加大稳岗支持力度。支持企业稳定员工。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可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责任单位:市人力社保局、市税务局)

给予员工返程补助。制造业企业确因复工需要,可向当地政府申请,组织包车接回相对集中的外地员工,包车费用由政府与企业按2:1的比例分担;各地对市外员工在2月底前自行返程的,可给予返程车票50%补助。(责任单位: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市经信局、市交通局、市公安局、市卫生健康委)

优化企业用工服务。鼓励市场主体为受疫情影响企业复工提供服务,本年度复工期间为市本级企业引进并签订1年及以上劳动合同、依法缴纳社会保险且实际在企业履行合同3个月以上的,按每人300元的标准给予就业创业服务补贴,其中高校毕业生、高技能人才补贴标准提高至每人500元。支持企业开展岗位技能培训,2020年12月31日前,受疫情影响企业职工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并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补贴标准在同类职业(工种)补贴标准基础上上浮30%;受疫情影响企业按要求自行举办职业技能培训的,补贴标准由每人300元提高到每人500元。(责任单位: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

4.加大房租支持力度。适当减免企业房租。对承租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园区用房及临时租用国有储备土地的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免收租金3个月。对租用其他经营用房的,鼓励业主(房东)为租户适当减免疫情期间的租金。(责任单位:市国资委、市财政局、市市场监管局、市自然资源局、市经信局)

扶持“双创”载体。对政府举办的科技(电商)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创业园、小微企业园等各类“双创”载体,在疫情期间为承租的中小微企业及团队减免3个月房租。对民办市级以上科技孵化器、众创空间在疫情期间为承租企业及团队减免租金的,给予一定财政补贴。对在疫情期间为承租的企业及团队减免租金的各类“双创”载体,优先给予相关政策扶持。(责任单位:市国资委、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市经信局、市科技局、市商务局)

5.加大技改支持力度。2019年12月1日至2020年11月30日期间备案登记,且在2020年底前开始实施的制造业技改项目,给予技术、设备、软件实际投资额补助的比例从6—8%提高到12%,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300万元。(责任单位:市经信局)

6.加大外贸支持力度。支持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对列入商务、贸促会系统和市本级补助目录范围内的展会,因疫情原因,导致企业支付参展费用后不能参展的,按展位费全额补助;补助目录范围外的展会,经认可的组展机构提供证明,给予展位费50%补助。对2020年度企业参加的境外国际性展会,亚洲地区每个展位定额补助3万元,其他地区(含西亚)每个展位定额补助4万元,每家企业年补助上限由30万元提高至60万元;企业参加国内国际性展览会(不含广交会),每个展位定额补助0.8万元,每家企业年补助上限由8万元提高至16万元。加大出口信用保险保费补贴,对2020年底前全市出口企业投保政策性出口信用保险的保费和重点医药企业从国外采购防疫物资购买的预付款保险给予全额补贴。(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市金融办、丽水银保监分局)

7.加大科创支持力度。在疫情防控期间,企业使用的科技创新券不计入总额度,但不高于原本能享受额度,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企业,其抵用比例可按70%使用。加大对参与疫情防控开展防护用品、消毒制品、检验检测、药物研制、应急装备等新技术、新产品研发生产企业的研发补助,不受上限约定。(责任单位:市科技局)

8.加大运输保障力度。协助企业解决防控物资保障、原材料供应、物流运输等问题,加强防控监督指导,确保企业在疫情防控达标前提下正常生产。开通疫情防控应急物资及人员运输“绿色通道”,高速公路凭疫情防控应急物资及人员运输车辆通行证予以免费通行。(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经信局、市商务局、市交通局、市公安局)

三、进一步优化政务服务

9.提高审批服务效率。对新落地生产防控疫情所需物资的项目加快审批,围绕防控物资和配套部件、材料项目生产建设、认证等方面,开辟一站式、全链条并行、48小时内办结的审批绿色通道,优先配置用地用水用电、排污权等资源型指标。对已有生产防控疫情所需物资的企业提供精准服务,加快复工复产。继续推动企业开办减时间、减环节、减成本,加快向新开办企业免费赠送印章和税控设备的政策落地,实现全市企业开办“零成本”。(责任单位:市委改革办、市行政服务中心、市发改委、市建设局、市财政局、市经信局,市级各相关单位)

10.加快项目前期。在做好疫情防控的基础上,抓紧完成年度计划重点项目、重点工作、重点工程及相关招商项目前期有关工作,通过部门内部对接或通过网络手段解决相关程序问题,加快推进项目落地、建设。(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委改革办、市行政服务中心,市级各相关单位)

11.建立政府采购绿色通道。采购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疫情防控相关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可不执行政府采购规定的方式和程序,采购进口物资无需审批。采购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紧急采购内控机制,加强疫情防控采购项目采购文件和凭据的管理,留存备查。(责任单位:市财政局)

12.加快扶持资金兑现。对符合兑付条件的企业即时兑付,要进一步简化资金兑付流程,精简兑付申报材料,根据实际工作需要进行流程再造,提高兑付效率。要开展涉企财政资金兑付情况督促检查,切实清理应拨未拨扶企资金,要求在一季度前必须全部兑付到位。对受疫情影响企业,除发生重特大环境事件和重特大安全生产事件外,其他事项原则上不作为政策兑现的否决条件。(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级各相关单位)

13.强化涉及疫情防控和民生领域金融服务。引导辖区内各金融机构针对疫情防控涉及的卫生防疫、医药产品制造及采购、公共卫生基础设施建设、科研攻关等企业提供专项信贷服务,对涉及疫情防控的企业信贷申请“特事特办”,简化流程,尽快发放。鼓励辖区内各金融机构向疫情防控一线的相关单位和工作者、接受治疗或隔离的人员以及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人群提供更优惠的金融服务,灵活调整住房按揭、信用卡等个人信贷还款安排,合理延后还款期限。(责任单位:人行丽水市中心支行、丽水银保监分局、市金融办)

14.优化项目建设服务。对受疫情影响,土地使用权人面临暂时性项目建设困难的,项目开工时间或竣工时间可在土地出让合同原有约定基础上,经申请审批同意后可适当予以延后。对疫情期间新开工建设的项目以邀请招标、竞争性磋商等方式优先选择以本地施工队伍施工的本地建筑企业承建;对在建的政府投资项目视疫情发展顺延工期,减免相关违约金,适当调整人工费和材料费,倡议建筑施工设施租赁企业减免疫情期间的租金。(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建设局、市自然资源局、市行政服务中心,市级各相关单位)

15.强化相关项目对接。鼓励各地各部门与疫情防控所需药品和医疗器械产品生产企业的对接,鼓励在丽水开发区生物技术产业园区或相关园区落地。充分发挥第三方技术服务平台作用,加速相关药品、医疗器械等技术产品的研发生产。支持企业进入防控产品应急审评审批绿色通道。(责任单位:市经信局、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卫生健康委、丽水开发区管委会)

16.促进大数据和人工智能应用。鼓励和支持政府数据和社会数据融合共享、互动互用,联合开展筛选排查、物资调配等智能应用研发。(责任单位:市大数据局、市经信局、市科技局、市卫生健康委)

17.加大政务服务利企便民力度。充分发挥12345市民服务热线作用,及时回应企业和群众诉求,提供更多“雪中送炭”服务。全面加强智慧政务建设,推动更多政务服务事项“网上办”“掌上办”“预约办”,有效减少人员聚集,阻断疫情传播,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和健康安全。(责任单位:市委改革办、市行政服务中心、市大数据局,市级各相关单位)

18.加大精准服务企业力度。深入贯彻落实省委“三服务”活动要求,持续深化“精准服务企业、振兴实体经济”专项行动。在做好防控工作的前提下,全力支持和组织推动各类生产企业复工复产。健全各级领导联系服务企业(项目)制度,疫情防控期间,可采取电话、邮件、微信等信息化手段,全面排摸企业(项目)受疫情影响存在的困难和问题,有针对性适时动态调整出台扶持政策措施,多开展组团式精准服务。各涉企(项目)执法部门要寓管理于服务中,为企业(项目)解忧、为企业(项目)助力、为企业(项目)赋能。精准服务企业(项目)工作列入市委、市政府2020年度综合考核内容。(责任单位:市经信局、市发改委、市级各有关部门)

本政策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所需资金按照现行财政体制分别承担,各县(市、区)参照执行,条款中未明确执行期限的,暂执行至2020年5月31日止。各地各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上级各项政策措施,如上级新出台相关政策,以上级规定为准。

丽水市人民政府

2020年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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