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应对新冠疫情支持企业共渡难关相关政策全文汇总(五)

2020-02-07

为了积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打赢疫情防控攻坚战,支持企业保经营、稳发展,各级政府都纷纷出台了相关政策,帮助企业共渡难关。为了方便网安企业了解知悉相关政策,中国网络安全产业联盟对相关政策文件全文进行了梳理汇总,以便大家查阅。中国网络安全产业联盟与您一起众志成城、共克时艰!


本期分享:青岛、厦门、大连、徐州




来源:青岛市政府

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保经营稳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各区、市人民政府,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直有关单位:

为坚决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疫情防控的决策部署,充分发挥市场和企业的主体作用,支持中小企业保经营、稳发展,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就有关政策措施通知如下:

一、稳定职工队伍

1.实施援企稳岗政策。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可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对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有望恢复的企业,返还标准提高到上年度6个月企业及其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50%,政策执行期限按照国家规定执行。(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医保局、市财政局)

2.缓缴社会保险费。对受疫情影响,连续3个月以上无力支付职工最低工资或3个月以上无法正常生产经营仅为职工发放生活费的企业,其可按缓缴社会保险费有关规定提出申请,经批准后缓缴社会保险费,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缓缴期间职工各项社会保险待遇不受影响。(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医保局)

3.支持鼓励各类灵活用工信息平台发挥作用。畅通用工信息供需对接机制,缓解企业用工难。(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商务局、市民营经济局)

二、减轻企业负担

4.延期缴纳税款。对因受疫情影响办理申报困难的中小企业,由企业申请,依法办理延期申报。对确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企业,由企业申请,依法办理延期缴纳税款,最长不超过3个月。(责任单位:市税务局)

5.减免中小企业税费。因疫情影响遭受重大损失,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确有困难的,经税务机关核准,减征或者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责任单位:市税务局)

6.优化退税服务。对生产销售用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的药品、医疗器械企业,在落实增值税留抵退税过程中予以政策支持。对符合条件的相关药品、试剂、疫苗研发机构,及时、足额为其办理采购国产设备退税。(责任单位:市税务局)

7.引导降低小微企业房租成本。疫情期间,国有、集体及享受过财政支持政策的小微企业创业载体要带头减免承租的小微企业房租,鼓励其他民营小微企业创业载体为租户减免租金。(责任单位:市民营经济局、市国资委,各区、市政府)

三、加大金融支持

8.确保中小微企业贷款量增价降。各银行机构在满足疫情防控领域各类企业信贷需求的基础上,积极争取信贷资源,加大对中小微企业的信贷支持。提高中小微企业首贷率、信用贷款占比、无还本续贷占比,增加制造业中小微企业中长期贷款投放,确保2020年普惠小微贷款增速不低于平均增速。推动2020年普惠小微贷款综合融资成本再降0.5个百分点。(责任单位: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青岛银保监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民营经济局)

9.缓解企业资金流动性困难。各银行机构对因受疫情影响无法正常经营、遇到暂时困难、不能及时还款的中小企业,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允许其适当延期还款,做好续贷服务。(责任单位: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青岛银保监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

10.降低企业首贷门槛。对受疫情影响较大、有发展前景但暂时困难的中小企业,积极开展首贷培植推进工作。各银行机构要增强服务意识,根据企业需求,优化办理流程,为其恢复生产经营提供有力的信贷支持。(责任单位: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青岛银保监局、市财政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民营经济局)

11.加大中小企业融资增信力度。充分发挥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制造业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融资担保补助等政策效应,支持金融机构加大对中小企业贷款投放。支持中小企业用足用好转贷引导资金、外贸政策性优惠利率贷款、投保出口信用险等政策,降低融资成本、缓解资金压力。(责任单位:市民营经济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商务局、市财政局)

12.鼓励地方金融机构为中小微企业提供差异化的金融优惠服务。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困难的中小微企业,国有融资担保机构可减收或免收融资担保费和再担保费。鼓励融资租赁公司根据企业受疫情影响情况,适当增加租赁额度,缓收或减免租金,帮助企业降低成本。(责任单位:市地方金融监管局)

四、完善政策执行

13.加快支持企业发展资金兑现进度。对受疫情影响较大、有发展前景但暂时困难的中小企业,各预算主管部门要建立资金审核绿色通道,优化流程,对有明确政策标准、落实到具体企业项目、列入2020年度预算的支持中小企业发展资金,抓紧组织企业申报,加快资金审核进度。财政部门要及时拨付资金,尽快发挥财政资金效益,切实帮助企业渡过难关。(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科技局、市民营经济局、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财政局)

14.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城市管理、市场监管等部门依法履职时,对中小企业轻微违法违规行为,要实行预先提醒、主动指导、及时纠正等措施,最大限度减少对中小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责任单位:各行政执法部门)

15.建立企业应对疫情复工复产帮扶机制。通过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微信、热线等方式,及时协调解决中小企业复工复产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对重大事项,按照“一事一议”的原则专题研究。(责任单位:市民营经济局)

16.建立清理和防止拖欠账款长效机制。持续推进清理拖欠民营企业中小企业账款工作,各级政府、国有企业要依法履约,避免形成新的拖欠。(责任单位:市民营经济局、市国资委、市财政局,各区、市政府)

17.建立贸易纠纷专项法律援助机制。通过政府购买法律服务等方式,对企业存量订单面临的违约和纠纷情况提供政策咨询;对企业新签立的订单提供咨询服务,减少贸易风险点。(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司法局)

18.建立行业专项政策支持机制。各行业主管部门,要根据疫情发展情况,加强调查研究,坚持“一业一策”精准扶持。积极引导企业创新经营模式,化危为机,众志成城,共克时艰。(责任单位:各行业主管部门)

上述政策措施支持对象为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遇到困难的中小企业(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四部门印发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各项政策依照规定的程序和权限办理。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至2020年6月30日。国家、省出台相关支持政策的,我市遵照执行。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0年2月3日




来源:厦门市人民政府

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企业共渡难关若干措施的通知

厦府规[2020]3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疫情防控的决策部署,支持企业共渡难关,特制定以下措施:

一、保持信贷规模不下降。鼓励各银行机构加大对小微企业支持力度,确保2020年小微企业信贷余额不低于2019年同期余额,小微企业专项贷款增幅不低于全部贷款增幅。对受疫情影响较大,以及暂时受困的小微企业,不得抽贷、断贷、压贷。对受疫情影响严重的企业,到期还款困难的予以展期或续贷。

二、确保融资成本降低。鼓励各银行机构通过压降贷款利率,对疫情防控和保障的相关企业,给予低于贷款利率上限的优惠利率贷款;对受疫情影响较大,以及暂时受困的小微企业,在原有贷款利率水平基础上,下浮10%以上,并减免相关费用,确保2020年小微企业融资成本明显低于2019年同期融资成本。政府性担保公司减半收取担保费。

三、加大信贷支持力度。鼓励金融机构加大支持力度,全力满足疫情防控融资需求。引导国家开发银行厦门分行等政策性银行切实做好向重点企业提供优惠利率信贷支持,贷款利率上限为贷款发放时最近一次公布的一年期LPR减100基点;鼓励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发放专项项目贷款,贷款利率低于同期贷款市场利率水平。积极引导企业使用应急还贷资金,帮助企业渡过阶段性难关。鼓励金融机构按照“特事特办、急事急办”的原则,开辟快速审批通道,提供优质高效综合金融服务。

四、给予信贷财政贴息。积极争取我市重点保障企业列入国家发改委、工信部重点医用物品和重点生活物资企业名单,享受优惠贷款和财政部有关专项贴息。对未列入的市重点保障企业,我市将视情给予一定比例的财政贴息。

五、给予创业担保贷款支持。对已发放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患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可向贷款银行申请展期还款,展期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年,财政部门继续给予贴息支持。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个人和小微企业,在其申请创业担保贷款时优先给予支持。

六、优化融资担保服务。鼓励金融机构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和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小微企业提供信用贷款支持,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应当提高业务办理效率,降低担保和再担保费率,帮助企业与金融机构对接,争取尽快放贷、不抽贷、不压贷、不断贷。对确实无还款能力的小微企业,为其提供融资担保服务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应及时履行代偿义务,视疫情影响情况适当延长追偿时限;符合核销条件的,按规定核销代偿损失。

七、延期缴纳税款。对按月申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将2020年2月份的法定申报纳税期限延长至2月24日。受疫情影响,在2020年2月申报纳税期限延长后,对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企业,由企业申请,依法办理延期缴纳税款,最长不超过三个月。

八、适当减免房租。对承租政府性资产中经营用房的中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租金1个月全免、2个月减半;鼓励其他业主(房东)为租户减免租金。国有企业出租的经营用房,可参照政府性经营用房做法并结合自身实际加以执行。

九、适当减免税费。对于疫情期间减免租金的大型商务楼宇、商场、市场和产业园区等出租方,当年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申请困难减免。如不符合条件无法享受减免的,可按照租金减免期间所缴纳的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给予50%扶持,扶持金额不超过减免租金总额。

十、缓缴社会保险费。对受疫情影响导致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确实无法按时办理参保登记和无力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由税务部门按规定允许其在疫情结束后补办登记和缴纳社会保险费,延长期限最长6个月,不征收滞纳金。缓缴期满后,企业足额补缴缓缴的社会保险费,不影响参保人员待遇。

十一、加大稳岗扶持。对今年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可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企业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金额按照税务部门缴费凭证确认。对经政府有关部门认定,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的企业,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返还标准按照上年度本市月人均失业保险金6个月金额和参保职工人数确定。少裁员按照净裁员率低于本市2019年末城镇登记失业率确定。

十二、给予企业春节用工奖补。对春节假期期间,为防控疫情提供紧缺急需物资的生物医药、医疗器械、卫生防护用品生产企业,与防控疫情保障民生密切相关的生鲜食品的大型超市、连锁便利店企业、限上批发零售企业,以及与上述企业开展密切合作的城市配送企业,发放一次性奖补资金。补助标准为:以2018年我市社平工资为计算口径,正月初一至初三按日平均工资3倍计算,除夕、初四至初九按日平均工资2倍计算,单家企业最高奖补50万元。

十三、给予企业招工补贴。对初次来厦就业和本市初次就业的劳动力,且已办理就业登记和缴交社保,在同一企业连续工作3个月以上的,按每人500元的标准补贴给企业。

十四、降低企业创新创业成本。对在疫情期间为承租的中小企业减免租金的创业园、科技企业孵化器、创业基地等各类载体,优先予以政策扶持,其中每个创业创新示范基地享受中小企业服务补贴劵总额度由30万元提高至50万元。

十五、加快拨付研发费用补助。提前启动企业研发费用补助申报,加快拨付兑现进度,支持企业加大研发投入,缓解企业资金压力。本措施执行期限为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国家、省另有规定的,按就高不重复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

2020年2月5日




来源:大连市人民政府

大连市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稳定生产经营的政策措施

为打赢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倡导全社会支持各类企业快速恢复生产经营,相互支持、守望相助,积极发挥中小企业在疫情防控和城市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进一步稳供给、稳生产、稳经营,特制定以下支持内外资中小企业的政策措施。

一、城市运营保障单位要确保欠缴水费、电费、燃气费、热源费的企业用户(含星级酒店)在疫情防控期间不停供。减半征收各类企业2、3、4月份污水处理费。(责任单位:市水务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城市管理局、市水务集团、大连供电公司、大连华润燃气公司)

二、受疫情影响的困难企业在疫情防控期间,可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对疫情解除后3个月内整体补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企业,免收滞纳金,期间不影响职工享受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待遇。对灵活就业人员疫情防控期间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不设待遇等待期。(责任单位:市医保局)

三、对面临暂时性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给予失业保险稳岗返还,返还标准按6个月的当地月人均失业保险金和参保职工人数确定。允许用人单位延缓办理职工参保登记、缴费、退休申请、失业保险异地转迁、失业保险待遇申领等业务,不影响参保人员个人养老保险、失业保险权益。对延缓办理退休业务的,在审核下月起补发养老保险待遇。(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税务局)

四、对从事交通运输服务业、生活服务业(含星级酒店)和物流辅助服务业的纳税人,免征第一季度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企业出租房屋,减半征收第一季度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有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企业,由企业申请,依法办理延期缴纳税款,最长不超过3个月。(责任单位:市税务局)

五、2020年1月申报的汇总征税报关单,企业可在2月24日前完成应纳税款的汇总电子支付。对于缴款期限届满日在2020年2月3日至市政府发布的复工日期间内的税款缴款书,可顺延至复工日后15日内缴纳。对于有关进口货物的滞报金,起征日期顺延至复工日期。(责任单位:大连海关、市政府口岸办)

六、2020年2月2日起申请疏港进口重箱(含内外贸集装箱)和集港内贸出口疫情防控物资集装箱计划的,免收2020年1月24日至市政府发布的复工日期的普通重箱(即冷藏重箱、危险品重箱、超限箱、特种箱除外)港内堆存库场使用费。对经辽宁港口集团绿色通道运输的疫情防控物资提供24小时操作服务并免收卸船货物车船直取作业、装船货物加载作业及直装作业产生的港口作业包干服务费。(责任单位:市政府口岸办、辽宁港口集团)

七、对承租市区两级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的企业,免收2月份房租,减半收取3、4月份房租。鼓励大型商务楼宇、商场、市场运营方对中小微租户适度减免疫情期间的租金。鼓励区级政府对采取减免租金措施的租赁企业给予适度财政补贴。对在疫情期间为承租的中小企业减免租金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众创空间等各类载体,在相关政策实施中予以优先考虑。(责任单位:各区市县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市国资委、市科技局)

八、支持疫情防控紧缺物资生产企业提升产能、产品等级和填补空白,采用项目建设过程中给予补助的支持方式,按建设项目固定资产投资总额的50%给予资金支持,单个项目支持资金不超过500万元。(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

九、鼓励支持企事业单位围绕新型冠状病毒检测试剂、疫苗、治疗性抗体及抑制剂等领域开展工程研究中心建设,采用项目建设过程中给予补助的支持方式,对建设项目固定资产投资补助比例由《大连市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规定的10%提高到50%。(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

十、支持企业对新招或待工职工开展学徒制培训或岗位技能提升培训,培训前向企业预支的补贴资金由30%提高到50%。(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

十一、在确保2020年企业融资成本不高于2019年同期水平基础上,普惠型企业综合融资成本再降0.5个百分点。支持银行对符合条件的企业融资周转无缝衔接,采取内部资金转移定价优惠、减免服务收费等方式,减轻企业资金周转和财务成本压力。鼓励金融机构向相关直接参与疫情防控的医用物品和生活物资的生产、运输及销售企业提供优惠利率信贷支持。(责任单位:市金融发展局、人民银行大连市中心支行、大连银保监局)

十二、对于暂时遇到困难的加工制造、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物流运输、文化旅游等行业的企业,各类金融机构不得抽贷、断贷、压贷。如企业还款困难,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调整还款计划、展期、续贷等方式,帮助企业渡过难关。(责任单位:市金融发展局、人民银行大连市中心支行、大连银保监局)

本政策措施的支持对象为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联合印发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企业,执行期限至2020年4月30日。各项条款由责任单位负责解释。市政府将根据疫情防控和企业运行情况,研究出台进一步支持措施。




来源:徐州市政府

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

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意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徐州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疫情防控的决策部署,积极应对疫情对我市中小企业冲击,切实减少相关影响,稳定生产经营形势,制定以下政策意见:

一、减轻企业负担

1.强化行业扶持。市、县(市)区两级政府相关部门向中小企业收取的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暂停2个月。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餐饮、住宿等重点行业,各银行金融机构减免2个月逾期贷款罚息;针对企业受损不同情况,由财政给予2个月一定比例的银行贷款贴息支持。(责任部门:市财政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徐州银保监分局,各县(市)区)

2.落实免征疫情防控物资进口相关税收政策。自2020年1月1日至3月31日,适度扩大《慈善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暂行办法》规定的免税进口范围,对捐赠用于疫情防控的进口物资符合免税条件的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组织进口的直接用于防控疫情物资免征关税。上述免税进口物资,已征收的应免税款予以退还。(责任单位:徐州海关、市税务局)

3.减免中小企业房、土两税。因疫情原因导致企业发生重大损失,符合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性减免条件的,可申请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责任单位:市税务局)

4.延期申报和延期缴纳税款。对因受疫情影响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的中小企业,由企业申请,依法办理延期申报。对确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企业,由企业申请,依法办理延期缴纳税款,最长不超过3个月。(责任单位:市税务局)

5.临时开放部分办税限制。将发票“网上申领、邮寄配送”可申请企业范围临时扩大到C级纳税人,至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结束。推行纳税人网上解锁报税盘,纳税人报税盘异常锁死时可网上申请解锁,税务机关根据规定流程核实处理,排除风险后及时解锁。(责任单位:市税务局)

6.减免中小企业房租。对承租市属国有企业经营性用房的中小企业,免收2个月租金。各县(市)区国资监管部门要指导所属国有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对中小企业租户租金减免参照市相应措施。鼓励引导其他经营用房业主(房东)为租户减免租金,具体由双方协商解决。(责任单位:市国资委,各县(市)区)

7.减免在孵科技型企业房租。对政府运营的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内的在孵科技型企业及团队减免2个月的房租。(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各县(市)区)

8.加快中小企业账款支付。组织政府部门、政府平台公司、国有企业全面清理与中小企业的业务往来账款,对已达付款期的,加快支付账款,确保账款清偿率达100%;对未到付款期的,可按合同约定酌情提前支付。(责任单位:市工信局、市国资委,各县(市)区)

9.强化生产疫情防控用品企业扶持。对于因防控疫情工作需要扩大产能或实施技术改造的企业,对其新增设备投资部分,给予15%的财政补贴;对于从事服装生产等关联行业在疫情防控工作中临时转产防护用品的企业,对其车间升级改造及新增设备投资部分,给予20%的财政补贴。上述补贴每家企业不超过500万元,并可采取融资租赁等多种方式进一步给予支持。(责任单位:市工信局、市财政局)

二、稳定职工队伍

10.实施灵活用工政策。允许企业综合调剂使用年度内的休息日。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待岗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责任单位:市人社局)

11.加大援企稳岗力度。参保企业通过采取措施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可给予企业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50%的稳岗返还。对面临暂时性的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的企业,可按照上年度当地失业保险金标准和企业月平均参保人数,给予6个月的稳岗返还。(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财政局)

12.延长社会保险缴费期。因受疫情影响,对社会保险参保企业未能按时办理参保登记、缴纳社会保险费等业务的,允许其在疫情结束后补办。参保企业逾期缴纳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费的,在向本统筹区社保经办机构报备后,不收取滞纳金,不影响参保人员个人权益记录,相关补缴手续可在疫情解除后3个月内完成。(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税务局、市财政局)

13.实施企业职工培训费补贴政策。企业开展培训或培训机构开展项目制培训的,可先行拨付不高于50%的培训补贴资金。鼓励有条件的培训机构(企业)对返乡人员开展线上职业技能培训,培训后取得证书(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特种作业操作证书、培训合格证书等)的,按规定给予每人不超过4000元的职业培训补贴。(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财政局)

三、加大金融支持

14.持续加大信贷支持力度。各金融机构要持续加大对中小企业信贷支持力度,特别是对疫情使用的医用防护服、医用口罩、消杀用品、温度计等重要医用物资,以及重要生活物资的骨干企业实行名单制管理。各金融机构对工信部门确定的“千家培大育强企业”提供优惠利率的信贷支持。各金融机构对受疫情影响较大、有发展前景但暂遇困难的中小微企业,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确保2020年中小微企业信贷余额不低于上年同期水平。(责任单位:市地方金融监管局、人行徐州市中心支行、徐州银保监分局、市工信局)

15.切实降低小微企业融资成本。各金融机构要进一步提高信贷审批效率,压缩信贷审批中间环节,对疫情防控需要予以重点支持的“三必须一重要”企业信贷审批时限应控制在3个工作日内。进一步降低小微企业融资成本,新增贷款综合融资成本比2019年下降0.5个百分点,纳入工信部门“千家培大育强企业”名单的,鼓励以优惠利率和信用类贷款予以支持。(责任单位:徐州银保监分局、人行徐州市中心支行、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工信局)

16.加大政府性融资担保力度。认真贯彻执行省、市关于完善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切实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政策,引导更多金融资源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公司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和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小微企业担保费率降至1%及以下,取消反担保要求,简化业务流程,提供企业融资线上服务,切实降低受疫情影响的小微企业融资成本。(责任单位: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各县(市)区)

17.提供全方位金融服务。发挥全市中小微企业金融顾问服务作用,详细了解企业融资需求,充分利用政府信保基金为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和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小微企业提供信用增信服务。压缩市级综合金融服务平台融资需求响应时间至1个工作日内,确保平台撮合中小微企业融资额比2019年增长20%以上。各金融机构要按照特事特办、急事急办原则,开辟快速审批通道,加快信贷审批速度,提供优质高效综合金融服务。(责任单位:市地方金融监管局、人行徐州市中心支行、徐州银保监分局)

四、强化精准服务

18.开通快速通关绿色通道。对用于疫情防控治疗的进口药品、医疗器械等,做到即到即提,确保通关“零延时”。(责任单位:徐州海关)

19.开通紧急采购绿色通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购疫情防控相关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可不执行政府采购法规定的方式和程序,采购进口物资无需审批。(责任单位:市财政局)

20.加大政务服务便利化力度。加强智慧政务建设,推动更多政务服务事项“网上办、掌上办、指尖办”。推行线上办理,保证电话咨询业务畅通,实行实名预约服务。对与防疫有关的企业,开通绿色通道,急事急办,安排专人全程办理,依法高效提供行政许可服务。(责任单位:市政务办、各相关部门,各县(市)区)

21.畅通中小企业问题反馈渠道。发挥综合性企业服务平台集成作用,围绕防疫期间企业生产经营等方面实际困难和问题,强化涉企诉求快速交办督办机制,确保及时办结反馈,实现疫情防控、企业发展“两不误”。(责任单位:市政务办、市营商办、各相关单位)

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相关政策由市政府办公室、市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工信局)会同相关部门负责解释。中央、省出台相关支持政策,遵照执行。

徐州市人民政府

2020年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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